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是指公民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一条国家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场所和其他财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征用者因征收、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