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3、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的;
4、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的;
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完的;
6、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7、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