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代为清偿之后应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担保人承担了其担保责任之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可以损害债权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