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的认定:
1、主体要件上,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构成该罪;
2、主观要件上,表现为故意;
3、客体要件上,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的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上,表现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两米及两米以上抛物就叫高空抛物了,高空标准的形式依据:罪状的内在逻辑关系。对高空抛物的“高空”,有不少观点主张采用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的高处作业标准(即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但罪刑法定要求“高空”标准的确定不能离开罪状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描述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在这里,“建筑物”和“其他高空”被并列规定,其基本意思是“建筑物”即是“高空”,与建筑物等高的其他空间属于“其他高空”。但我国建筑物的类型众多,有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之分,工业建筑又有厂房、仓库等之分;建筑物的层数不一;建筑物的层高不一。因此,在形式标准上,高空抛物的高空最低标准应是最低建筑物(只有一层的建筑物)高度的空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根据情节而定,情节较轻的按照治安管理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可按高空抛物罪论处,高空抛物罪界定问题如下:行为人高空抛物的行为可能界定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或者 故意伤害罪 、又或者 故意杀人罪 定罪。这是根据最高院近几年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可以得出的,显而易见的结论。《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 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高空抛物罪定罪标准有两个,一个是一般性的入罪标准,另一个是体系性的入罪标准。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的高空抛物行为显著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的,那么不认为是犯罪,另一方面,高空抛物的“情节严重”范围是并不宽的。《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 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 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