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可以执行村委的以下钱财:
1、退更还林补偿的村民个人款项;
2、征收房屋、土地补偿的村民个人款项;
3、村委会保管的其他单位与个人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