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上,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要件上,表现为故意;
3、客体要件上,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的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上,表现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承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责任,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换言之,要构成本罪,必须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且属于“情节严重”。“高空抛物罪”的实行行为是“抛掷”,即“扔”或者“丢弃”之意。物品必须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被抛掷才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从建筑学角度来讲,建筑物通常是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这些房屋或者场所既可能存在平层空间,也可能存在高层空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是:高空抛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的管理;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表现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的,就可以达到该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4、犯罪主观方面是: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故意将物品从高空跑出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高空抛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的管理。
2.客观要件,表现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行为人已满16周岁的就可以达到该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4.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以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理。
2米以及2米以上或者与之相当的高度以上的高度算是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罪回应了比较引起关注的社会事件。高空抛物罪要求抛的物品是具有危险性的,比较重的物体。或者在有人经过的地方抛物,足以危害到多人的安全。
要求抛物者有主观的故意,并且造成了危险性。如果造成了人员伤害、死亡,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高空抛物坠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般是对高空抛物的行为人,判处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判处拘役、管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人判处罚金。高空抛物的行为是十分危险的,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和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险性。
一、高空抛物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高空抛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的管理;
2、客观方面:
表现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的,即可以达到该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4、主观方面:
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故意将物品从高空抛出去。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高空抛物罪认定
1、一般性入罪标准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界定罪与非罪的总标准。从刑法分则罪名来看,“情节”认定主要表现为六种,如情节较轻、情节严重、严重情节、情节较重、较重情节以及情节恶劣。在刑法总则部分,“情节轻微”入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入罪。在分则部分,上述六种情节表现形式入罪,需要排除总则但书“情节显著轻微”的适用。
2、“情节显著轻微”中的“情节”是指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直接相关的一切主客观要素
例如,行为对象、抛物方式、时间、地点以及动机、目的等,但不包括事前和事后的情节。当然,“多次”抛物是主观恶性的体现,可以成立“情节严重”。《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适用,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相结合的产物,在综合主客观要素进行事实判断基础上,再进行是否入罪的价值判断,是判断高空抛物是否入罪的一般性标准。
3、体系性入罪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体系性角度看,目前认定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需要将因情节严重而构成其他处罚较重的犯罪的情形排除。实质上,在排除构成其他罪的情节后,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范围并不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高空抛物罪要求抛的物品是具有危险性的,比较重的物体。或者在有人经过的地方抛物,足以危害到多人的安全。要求抛物者有主观的故意,并且造成了危险性。如果造成了人员伤害、死亡,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高空抛物的立案标准是导致受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公安机关才会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如果没有造成有人重伤的,高空抛物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任也必须要确定了具体的侵权人,如果难以确定侵权人的,可能整栋住户都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 第二款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