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的概念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的高空区域,进行物品的抛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物损失,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该罪的,应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是指故意在高空将物品向下抛的行为,恶意高空抛物造成严重损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是会构成犯罪的。
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是民事侵权的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他人死亡的,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犯罪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抛掷坠落物品致害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高空抛物的行为认定如下:
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是民事侵权的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他人死亡的,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犯罪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
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罪定罪标准有两个,一个是一般性的入罪标准,另一个是体系性的入罪标准。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的高空抛物行为显著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的,那么不认为是犯罪,另一方面,高空抛物的“情节严重”范围是并不宽的。《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 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