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房被征收拆迁的,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与安置,具体补偿包括:
1、门面房本身价值的补偿以及因拆迁造成的搬迁费用;
2、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和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3、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
4、拆除门面房造成停产停业的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