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拆迁之后附属设施应通过通过产权置换方式或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产权置换是指按所拆迁的附属设施建筑面积结算,拆迁人以其他地方的房屋进行补偿。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根据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和附属设施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具体价格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