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合伙财产的判决依据是:
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
2、受让人善意取得合伙财产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