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确权对于集体来说是永久的,对于村民个人来说并不是永久的。如果村民擅自将宅基地转让给他人,或者村民死亡后,宅基地上并没有房屋的,那么该宅基地就有可能会被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