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的分类有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三种。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指剥夺犯罪人个人财产,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五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刑法》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以犯罪情节为根据决定罚金数额,主要是由罪刑相适应原则决定的。罚金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必须与犯罪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相适应,而犯罪的危害程度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又是由所有的犯罪情节决定的。但是,由于罚金意味着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故在判决罚金时,既要考虑犯罪人现有的支付能力,又要考虑其将来的职业状况与其他情况。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附加刑,又称为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适用附加刑时,一个犯罪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