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人民政府批准,如果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则由国务院批准。根据法律规定,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