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的分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指剥夺犯罪人个人财产,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
《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五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刑法》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附加刑有以下:
1、罚金。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实行制裁的刑事处罚;
2、剥夺政治权利。对于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以及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适用;
3、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犯罪所得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犯罪,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刑罚;
4、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两大类。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巧扒种。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基本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此外,还有对犯罪的外国人独立适用稿宽让或附加适用的驱逐出境。当附加适用时,附加于已适用的主刑,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与主刑相对应的另一大类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另外,《刑法》第35条规定的,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也是附加刑体系中的内容,是特殊的附加刑。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罚金键局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从法律性质上讲,罚金是一种刑罚方法,而非经济制裁、民事制裁或行政处罚;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属于一种财产刑,也是我国刑罚的附加刑中最重的一种;
4、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作为一种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而不适用于犯罪的本国人,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