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持以下材料到土地使用证的原发证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或协议;
2、转让方的土地使用权证;
3、受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4、契证;
5、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身份证明;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