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人没有工作的,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等到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之后,即不当得利人有工作之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