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集团公司不需要清产。集团公司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成立集团公司应当由母公司提出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