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范围有:
1、通过出让和划拨方式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水、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3、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