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批复手续有:
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
2、建设单位持相关批准文件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
4、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