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证在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办理,办理程序是: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
3、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4、经审批后,公布无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