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人员可认定为公有住房拆迁中的共同居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因结婚在住房内居住的;
2、无本市无常住户口,因结婚在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
3、有本市常住户口,在外借房居住,但在他处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迁出,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