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限度与幅度是: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一、减刑的法定程序怎么走(一)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这里有几个关键点,主要从以上几点进行理解: 1、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的减刑,必须要提出减刑建议书。
2、提出减刑建议书的机关是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是指依法执行拘役、管制的公安机关和依法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监狱。减刑建议书是执行机关制 作的,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的正式书面文件,也是人民法院作出减刑裁定的依据。
3、减刑建议书向执行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不是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不能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二)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减刑案件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后,不能简单作出决定,要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里的“审理”一般是书面审理,审理的内容主要是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犯罪分子是否符合减刑条件等。
(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经过审理,合议庭认为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的程序合法,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减刑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减刑。对于裁定减刑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提出减刑建议书的执行机关。
(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减刑必须经过有关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定,执行机关无权直接决定减刑;有关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必须是依据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不能在执行机关未提出减刑建议书的情况下,受理减刑案件,更不能直接作出减刑裁定。
二、减刑的限度有多大减刑是在原来判处的刑罚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但是,无论是刑种的减轻,还是刑期的减轻,都必须减得适当,即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如果减得过多,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如果减刑的幅度过小,对于犯罪分子而言,难以起到鼓励、鞭策的作用,也难以发挥减刑制度的积极作用。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时间。如果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限应当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一 减刑的条件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确有悔改表现”是指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2、“立功表现”是指: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3、“重大立功表现”是指: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减刑的限度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三、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为自己争取减刑,当然也只有先满足了规定的条件之后,才具有被减刑的资格。上文中小编为大家介绍了减刑的条件和限度的内容,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原则上减刑不限次数,但一次减刑一般是不超过一年的。
一、减刑可以减轻多少刑罚减刑的幅度,是指具有法定减刑条件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可依法减轻原判刑期的限制性减刑的幅度,依不同的刑种有不同的限制。 (一)判处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缩减其考验期限。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 缓刑考验期 限不能少于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 缓刑考验期限 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一年; (二)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 两年有期徒刑 ;
3、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4、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不得超过 三年有期徒刑 。 (三) 判处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一般可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判处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的罪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为十五的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适用减刑需把握以下条件:
1、适用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法所规定的5种主刑中,除了死刑以外的其他种主刑都可以适用减刑。
2、适用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只要在刑罚执行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适用减刑。具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就应当适用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有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为了维护刑罚的严肃性,保证执行的效果,减刑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减刑以后的刑期计算方法有:
第一,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的刑期应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包括判决宣告前先羁押的时间在内)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第二,原判刑罚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减刑以前已经执行过的刑期不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是立功表现的,裁定予以减轻。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76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