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记录一般是五年之后解除,失信则是两年,如果有多项失信行为或者以暴力抗拒执行的,则还会延长一到三年。如果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或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