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判缓刑的概率由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缓刑法定条件决定。刑事案件用简易程序审理与判处缓刑之间是没有直接联系的,适不适用简易程序只是依据案情而定的。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一、简易程序案件 缓刑 判决的几率大吗? 刑事案件用简易程序审理与判处缓刑之间是没有直接联系的,适不适用简易程序只是依据案情而定的。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包括: (1)犯罪分子被判处 拘役 或者3年以下 有期徒刑 的 刑罚 。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 刑法 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相对更轻的被判处 管制 的犯罪分子,由于管制刑的特点即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仅限制其一定自由所决定,故无适用缓刑之必要。 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 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犯罪分子不是 累犯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 罚金 的 公诉 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 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四)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主要是我国 刑诉法 当中规定的刑事案件可以用简易程序来审理的,本身也是情节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在量刑的这一点上也和缓刑是高度吻合的。但是,判决缓刑的法定条件当中没有简易程序就可以适用于缓刑,有些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最后也不一定就会判处缓刑。
是否能判处缓刑,和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无关。
要想判处缓刑,首先法定刑应在3年以下,包括3年。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要积极赔偿被害人方,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这样才可能判处缓刑。
从程序上看,简易程序的适用法律依据如下:
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由此角度来看,适用简易程序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符合判处缓刑的基本条件。但并不是说简易程序的就一定判处缓刑,不采用简易程序的就一定判实刑。因为简易程序的审理时限较短,二十天至一个半月,可能案件在这期间无法处理完毕所有事项,比如有附带民事赔偿,缓刑社区调查等,所以转为普通程序,审限为二至三个月。
因此,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不意味着不能够判处缓刑,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
刑事速裁程序审判有缓刑希望,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获得了当事人的谅解的,检察院可以提出缓刑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2、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扩展资料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2、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如果是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采纳量刑建议;如果是普通案件,法院依然有机会采纳量刑建议。
法律分析
首先,如果是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此时,如果检察院出具的检察建议中,对于被告人建议采取缓刑的,人民法院在进行判决的时候应当采纳缓刑的量刑建议。因此,在认罪认罚从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会采纳量刑建议,判决缓刑。
对于除了认罪认罚从宽以外的普通案件,一般情况下,检察院对于案件性质、量刑时间的判断是准确的,法院对于除了重大疑难复杂的一般案件,有很大概率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因此,对于普通案件,人民法院依然有很大概率采纳量刑建议,判处缓刑。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中,量刑建议是必要前提。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发展方向也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支持,但仍有诸多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明确。为凸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认罪认罚应当作为单独情节予以评价。在认罪认罚情节评价中应坚持体系化的思路,通过明确减让幅度,设定整体从宽上限,合理剔除与自首、坦白、赔偿损失等从宽情节的重合部分等方式,构建对认罪认罚情节的科学评价体系。要通过依法保障值班律师的有效法律帮助,完善量刑协商程序规则,规范量刑建议的内容与调整方式等,构建我国量刑协商程序,确保量刑建议在法治的轨道内进行。探索适当降低从宽量刑情节的证明标准,适用优势证明标准,以有利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对法院无理由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及被告人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判罚后无理由上诉的情形,应当依法合理运用抗诉手段,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1、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判缓刑的刑期条件。
2、如果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判缓刑的概率会高一些。
3、能不能判缓刑,由法院根据案件的量刑情节与公诉意见、辩护意见确定。根据法律规定,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时还必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等条件。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并得到受害人谅解的,可从轻处罚。但谅解书不是缓刑的必需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