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种类和刑事责任有:主犯,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指被胁迫犯罪的,应按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即教唆他人犯罪的,应按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和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二、几个特殊的问题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一、主犯
二、从犯
三、胁从犯
四、教唆犯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
a.主犯 ①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即起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
②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③在犯罪集团和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①对前述第1种人,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②对前述第2、3种人,应当按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b.从犯 ①实行符合犯罪构成的但属次要作用的行为的犯罪分子;
②在共同犯罪中实施辅助行为的犯罪分子。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c.胁从犯 只有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人一种。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c.教唆犯 ①独立的教唆犯,是指教唆行为未能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与决心,或虽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决意,但未实施任何行为或被教唆者实行的不是被教唆的犯罪的情况下的教唆者。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不成立共同犯罪关系,教唆者独立对自己教唆行为负责。
②共犯的教唆犯,是指教唆行为不仅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决意,而且已导致被教唆者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或者着手实施犯罪情况下的教唆者,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成立共同犯罪关系。
①被教唆的人实施了教唆的行为,则教唆人按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处罚。
②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从重处罚。
③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1.如何理解和运用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共同犯罪的法定概念科学地概括了各种共同犯罪现象,它表明共同犯罪首先是一种故意犯罪,因而必须具备故意犯罪成立的一般条件,即必须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其次,它是一种特殊的故意犯罪,因而又有其自身特有的成立条件。根据刑法的上述规定,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人共同实施犯罪活动,如果其中一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另一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刑法典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因此,若其与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这些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只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在客观方面,共同犯罪的成立以二个以上的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为要件。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即共同犯罪人的所实施的犯罪在构成要件上是相同的,如行为人或者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共同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可能在一个共同犯罪中,某一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行为人则构成故意杀人罪,这是共同犯罪行为的应有之意。其次,是指行为人之间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这些行为共同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行为只有放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考察才能体现出其真正性质和作用,而不能孤立地考察某一个行为人的行为。有人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者的行为必须都是犯罪行为”。这种说法有欠严谨,因为各共犯者的行为放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考察当然都是犯罪行为,但如果单独分析每一个行为,并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如共同盗窃犯罪中的望风行为,如果仅就这一个行为而言,并不能说这是一个犯罪行为,只有将该行为放在整个共同盗窃犯罪
中考察,才能说是一个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作为,如共同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也可以表现为有的作为有的不作为,如甲是铁路扳道工,乙是普通公民,二人合谋破坏列车,乙将道扳错,甲明知实施了该行为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致使一辆列车倾覆,则甲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共同犯罪,其中甲为不作为犯罪,乙为作为犯罪;还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不作为,如张某、李某均为锅炉工,在一起值班时合谋以爆炸锅炉的方式破坏工厂,于是都不给锅炉加水,致使锅炉因无水空烧而爆炸,给工厂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张、李便属于均为不作为的共同犯罪。
(3)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在主观上,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是两人以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构成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人在认识因素上要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在意志因素上对本人以及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其中各共同犯罪人既可以都表现为希望心态,也可以表现为有的希望有的放任心态,还可以表现为均为放任心态(关于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将在后面专章探讨)。
根据共同犯罪的概念,以下几种常见的二人以上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
第一,二人以上共同过失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属于共同犯罪。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这是对共同犯罪的补充规定,也是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的必然要求。理由是,既然刑法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当然就被排除在共同犯罪之外,而且,作为共同犯罪,各犯罪人之间理应存在犯意之联络,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根本不存在犯意,更无从谈起存在犯意之联络了。
第二,二人以上出于不同罪过形式而共同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如故意教唆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或者过失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这也是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的必然要求。
第三,“同时犯”不属于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指二人以上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实施性质相同的故意犯罪但并无犯意联系的情形。这种情形由于行为人缺乏犯意联络而不具备共同犯罪的必要条件。
第四,同时针对同一对象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如甲、乙同时侵害丙,甲意在杀死丙,乙则只想打伤丙,结果丙被打身亡。这种情况下只能对甲、乙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单独定罪量刑,不能因为甲和乙之间存在共同侵害丙的行为,便认定二人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这种情况下,甲和乙之间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
第五,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如甲、乙合谋偷走丙家进口大彩电,在作案时甲悄悄偷走一条价值5千元的金项链,乙并不知晓,则乙不对盗窃金项链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关于这一问题将在共同犯罪主观方面一章中详细探讨)。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单独不能构成身份犯(特殊主体犯罪),但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帮助、教唆国家工作人员乙贪污的,可 以构成乙贪污罪的共犯。
2.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的,对没有特定身份者不适用有特定身份者的从重处罚情节。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与国家工作人员乙共同犯 非法拘禁罪,法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从重处罚,如果乙用了职务便利犯该罪的,对乙从重处罚,但对甲不能适用该从重处罚的规定。
3.有特定身份的人各自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共同犯罪的,以主犯的身份确定该案的性质。例如公司经理甲(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董事乙(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的,如果甲起主要作用,则按照甲的身份,全案定职务侵占罪如果乙是主犯的则按照乙的身份,全案定贪污罪。
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为:
1、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2、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3、其中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正犯又可分为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法律分析:共同犯罪分类:
1、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2、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3、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4、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按照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主犯分为三种,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组织犯的犯罪活动包括建立、领导犯罪集团,制订犯罪活动计划等;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种。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犯罪的组织、策划者和指挥者;三是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了,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
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