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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成立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3-04-20 19:22:04

地役权成立的条件:

地役权成立的条件

1、需役地和供役地同时存在;

2、必须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

3、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4、地役权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一起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地役权成立的条件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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