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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存续期间

发布时间:2023-04-20 19:22:16

地役权的存续期间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此外,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的存续期间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地役权的存续期间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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