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具备的条件为首先应当订立书面的合同,担保人已经为债务人提供了担保,提供反担保的人应当是债务人债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只有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是保证,质押或者抵押的时候,才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