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特征为具有物上代位性以及其从属性。即在担保期间,担保物被毁灭或者消失,因此得到的赔偿金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对此优先受偿,从属性则体现在它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