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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发布时间:2023-01-19 05:30:51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主要体现在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和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以后会予以归还。贪污罪表现为使用侵吞、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动用本单位公款,事后用平账等方法掩盖。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简述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如何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

贪污罪 与 挪用公款罪 主要存在着以下不同: (一)犯罪客体 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挪用公款罪仅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 (二)客观方面 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而为三种行为: 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三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行为人的行为只要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就构成挪用公款罪。 而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 挪用公款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以外,《 刑法 》第382条第2款还规定,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也就是说,贪污罪主体范围大于挪用公款罪。 (四)主观方面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贪污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立案侦查 案件 立案 标准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条

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区别

贪污涉嫌贪污罪,而挪用公款涉嫌挪用公款罪,两罪的区别具体如下:

1、贪污罪侵犯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权能,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只侵犯公款的一部分权利,如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2、贪污罪在主观上的故意是想非法永久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罪在主观上的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

3、在客观上贪污罪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帐目等手段;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采用的是除侵吞、盗窃、骗取手段以外的其他手段。

要区分贪污和挪用公款,主要要看他们的所侵犯的客体,主观意愿,还有行为方式等。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公职人员挪用公款和贪污罪区别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如下:(一)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贪污罪主体范围大于挪用公款罪。(二)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不同。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贪污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三)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在客体上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四种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挪用公款罪仅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四)客观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犯罪而挪用公款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而贪污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简述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有三个区别,具体是:

1、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

2、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3、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

一、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1、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有三个区别,具体是:

(1)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

(2)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3)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简述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贪污罪怎么判刑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院区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是什么

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对公有财产的非法占有,挪用公款罪则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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