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到期的,由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发包,并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在重新发包时,由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分配方案,并提交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原则上,以发包时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为限来平均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