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的对外债务由未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公司注销之后,清算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外债务时,未按时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