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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能否抵押担保

发布时间:2023-04-20 19:36:55

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担保,只要是属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即可,还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国有土地使用权能否抵押担保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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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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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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