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运输经营罐装液化气处罚的方式为对行为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一、刑事责任 (一) 非法经营罪有下列行为的,依据《 刑法 》第225条,以“非法经营罪” 立案 处理: 1、个人 非法经营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 违法所得 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 行政处罚 ,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对最后一次非法经营没有数额上的限制)。 (三)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立案处理。 二、行政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储存、运输液化气的,由公安部门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30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未取得《燃气 经营许可证 》、《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分别依据《 上海 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第50条第1项规定,没收非法财物,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向公安机关、燃气管理部门举报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一经查实,将予以奖励。
法律分析:液化气属于爆炸性的危险物质,根据我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取得经营资质,私自灌液化气是会被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相关规定
1、个人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必须具备包括由接卸、储存、灌装、倒残等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并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允许经营。
2、液化石油气为危险化学品,运输需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
3、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4、液化石油气钢瓶为特种设备,应当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5、钢瓶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非法储存、运输、倒灌、销售液化石油气的将承担如下的法律责任:
1、对非法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运输液化石油气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5、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钢瓶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6、违反国家规定,储存、运输液化石油气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无证卖煤气,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