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非法养殖场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或环保局举报。根据法律规定,不管是何种形式的养殖方式,但凡涉及在林地上发展项目的,都需经过所在地林业部门的批准。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