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农村土地确权纠纷的原则包括:
1、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的原则;
2、保护现有利益的原则;
3、诉讼解决以行政处理为前置的原则,即纠纷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政府处理纠纷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