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依附于土地而存在,没有土地就没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具备法定条件的主体,依照法定程序或按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享有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