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追回相应款项、退回补偿费用,如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