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七小时轻微伤一般不构成犯罪,不会判处刑罚,但要依法处以治安处罚。具体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非法拘禁致人轻伤的量刑标准如下: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
非法拘禁他人 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规定定罪处罚。
1.《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十二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7)使用戒具或者捆绑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十二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使用戒具或者捆绑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十二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8)使用戒具或者捆绑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非法拘禁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或者减少基准刑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2)具有殴打、侮辱、虐待等情节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
(3)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因积极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