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的计算为: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应当由账面价值先减去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流动资产损失是指企业由于自然灾害、长期积压或其他原因致使原材料、产成品等存货部分丧失使用价值而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