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分子死了不判处刑罚。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非法经营罪有两个量刑幅度,人民法院会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来判处刑罚。犯罪分子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会被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犯罪分子的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分子的情节特别严重的,会被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人民法院在判刑相应的刑罚后,还可以对犯罪分子判处一定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我国 刑法 有一项是“ 非法经营罪 ”,那么意味着如果有人出现了 非法经营 的行为,将会受到处罚,但并不一定构成犯罪。但只要非法经营罪 罪名 成立,犯罪分子就会被判处 刑罚 。 非法经营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 法规 ,买卖 经营许可证 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非法经营罪是我国明文规定的犯罪,一旦罪名成立,检察院将依法对 犯罪嫌疑人 提起 公诉 ,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犯罪嫌疑人退还了非法经营的犯罪所得,退还非法所得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虽然还是会被判刑,但因为退还了非法所得,还是很可能会减轻刑罚的。 非法经营行为处罚可能会被没收非法经营所得,也有可能会被 拘役 或者判 有期徒刑 。具体的处罚还是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的情节严重性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对于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分子,我国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判刑处罚: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1、初步根据你所述情况,你朋友构成非法经营罪;
2、案值27万,属于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将可能将被判刑;具体依据案值以及加工费(违法所得)进行确定刑期。
3、具体案件应根据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认定,作为律师,根据你的初步陈述,只能做上述回答,而有关法律规定如下,请参考:
一、关于罪名: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关于量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关于罪名是否成立的问题:
确定行为人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主要依据是“非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额”,但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人判处罚金刑时,只是以“违法所得额”作为处罚依据,而行为人没有“违法所得”的非法经营行为同样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应将“非法经营额”也作为处罚依据之一。
四、关于投案自首: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五、关于案件处理的建议:
1、应尽快委托律师介入,跟踪案件进程以及有关涉案金额的价格认证、鉴定等等;
2、及时会见,提供相应法律咨询和意见;
3、属于代加工的,可从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等方面进行辩护;
4、违法所得也是重要的指标,涉及到罚金问题,应该积极关注。
我觉得取保候审还是有望的我国刑法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为: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我觉得你姐应该不在这列里)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你姐应该会判有期徒刑这列虽然是从犯但是是黄金有点难说)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这列应该不符合)(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已经满一个月且案件还未办结说明符合此条)——综上所述,我觉得还是有希望的,希望能帮到你
甲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对甲所犯的两罪应判处五年以上到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我国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