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楼房时,楼房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并转让。根据法律规定,转让楼房及其附属设施时,该楼房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