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有:
1、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着物;
2、在宅基地空闲处建造其他建筑物、附着物;
3、可对宅基地进行有限处分。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有:
1、按确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
2、按批准面积建造房屋;
3、服从规划;
4、不得妨碍邻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