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6万元涉嫌非法经营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如果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构成犯罪要判刑的。非法经营烟草五到六万元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犯罪情节严重的,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定的罚金;如果是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话,那么会被判处处五年以上,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有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是曾经因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在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然后又因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话,那么应该对此立案追诉。非法经营罪,指的是没有经过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的是没有经过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对于所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还有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只要满足犯罪的就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最重要的构成要件是主观要件,行为人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两个方面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得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那么就不应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应该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的秩序,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量刑数额是: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是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是非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犯本罪应当判处拘役或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判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对于单位犯本罪的,应当对单位判处相应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负责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个人或者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是非法经营罪,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个人非法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追诉;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亦应当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