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人可分为主动债权人、被动债权人、社会债权人以及公司债债权人,此分类是依传统民法以及针对公司制度所为的分类:
一、主动债权人;
二、被动债权人;因公司本身的行为或其雇用人之行为受到损害,从而对公司产生债权;
三、社会债权人;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
四、公司债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