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拆迁纠纷几种处理类型:
1、因拆迁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等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2、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由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3、因职工对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不满发生纠纷的,由本单位或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