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地役权的转让的规定是: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而应当随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如果地役权已经登记的,转让后应当及时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