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程序是:
1、提供相关材料供政府部门审批;
2、政府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
3、依法缴纳相关费用;
4、政府部门作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决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