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房屋拆迁流程是:
1、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2、人民政府发布拆迁公告;
3、协商拆迁补偿事宜;
4、进行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5、实施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