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中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的区别:
1、主体不同,行政强拆的主体是政府,司法强拆的主体是法院;
2、效率不同,行政强拆不受诉讼影响;
3、社会公信度不同,司法强拆的社会公信度相对较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